鼓噪姚金易案以牙还牙的人啊,你们意欲何为?
今早,看杜某某微博,才知道姚金易案发生在和老俞有关的新东方学校。
我是不想为新东方说什么话的,这基于两个原因,一是没兴趣,二还是没兴趣。
后来又看到某大V微博,说支持姚金易父母以牙还牙,以血还血,而他的粉丝们则一片沸腾,纷纷叫好。
个人认为,俺算是一个法律人,必须为这些沸腾的“民意”说两句话了。
杀人偿命,这是国人的口头禅,其实这话肯定是错的。杀人是不合法的事,但处理杀人却必须依靠法律来处理,这个我们必须达成共识,如果这个都达成不了,恐怕今天你连上网的机会的都没有,因为我们还处在茹毛饮血的时代。
那法律对杀人如何规定的呢?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:故意杀人的,处死刑、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;情节较轻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从法条文字上简单看,杀人最低刑是3年有期徒刑,最高刑是死刑。也就是说杀人并非一定就是死刑。如考虑自首等量刑情节,故意杀人判缓刑的也不鲜见。
比如,发生在8年前浙江姚国英故意杀人案(被害人系其丈夫,当场死亡),法院念其长期受被害人虐待,并且有自首情节,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,适用缓刑。不可谓不从轻吧?!
所以说,杀人必偿命,这话太武断,太绝对,太无知。貌似说这话的人,还处在潘金莲的那个时代。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马克思主义活的灵魂,此话必须铭记在心啊。杀人偿命,欠债还钱,老话现在还管用吗?
犯强奸、杀人、盗窃十恶不赦之罪的王祎哲,是没有任何可以原谅的地方的。
2017年4月下旬,该案一审开庭。2017年6月26日,该案一审宣判,王祎哲因强奸罪、盗窃罪、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,后王祎哲上诉。2018年2月8日,该案二审开庭,该案迄今尚无判决结果。
王祎哲照片
王祎哲之所以没判死,关键性原因是其实施强奸、杀人犯罪时未满18周岁。刑法第四十九条有明确规定:【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】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,不适用死刑。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,不适用死刑,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。
显然,法院判王祎哲无期徒刑并无不当。我看到某些网民骂审判法官纵容犯罪,我很好奇,他们动辄骂人的勇气是谁给的,是梁静茹吗?
死刑不能万能的,正如法律也不是万能的一样。死刑在我国尽管没有废除,但死刑的适用是向着少杀、慎杀的方向发展的,对特定人群死刑则是严格禁止和限制适用的,这是法治文明进步的表现。
一段时间以来,一些公知,特别是大法党成员纷纷呼吁废除死刑,认为废除死刑是国际趋势,要和国际“接轨”。笔者对此的评价只有两个字——哼哼!
废除死刑的国家基本上都是民众普遍信教的国家,生死观和中国有所不同。比如他们认为坏人死后会下地狱,既然坏人下地狱永世不得翻身,判不判死刑无所谓了。
历史传统观念绝非一朝一夕即可根除,在现代社会尊重民意的理念下,改变一种制度一种法则不可能不考虑民意的接受或成熟程度。废死论在中国不合时宜,现在采取的限制适用死刑、而不是马上废除死刑的态度,是务实可行的。
其实宗教这个东西本来就是骗人的鬼把戏,纯粹就是糊弄好人。宗教认为好人上天堂,坏人下地狱,你举个例子啊?信教的西方国家犯罪率比中国只多不减,所以说宗教治国,纯粹就是扯淡。更气愤的是人家这些国家绝对是犯罪人的天堂,坏人上天堂倒是真的。
2011年7月22日,挪威人布雷维克先在挪威政府办公大楼前引爆威力巨大的汽车炸弹,然后又在首都奥斯陆以西40公里的于特岛枪杀参加挪威工党青年团夏令营的人群,共造成77人死亡,300多人受伤。
你们知道,最后布雷维克先怎么判刑的?结果是入狱21年,就这么轻松的刑罚。
再说灯塔国的辛普森杀妻,此案当时的审理一波三折,辛普森(O.J. Simpson)在用刀杀前妻及餐馆的侍应生郎·高曼两项一级谋杀罪的指控中,由于警方的几个失误导致有力证据的失效,以无罪获释。后其仅被民事判定为对两人的死亡负有责任,花钱了事。
杀了两个人,法院判定无罪。这就是灯塔国对罪恶的法治态度。
举这两例,什么意思呢?我是告诉读者,不要整天还沉湎在杀人偿命的思维中,国际上已到如此法治状况了,我们还纠结于杀人偿命的同态复仇的法则状态,也太OUT吧?我们有我们的制度自信,道路自信,坚决不和废除死刑的国家接轨,但也得贯彻少杀、慎杀政策啊。
对别人家遭受的伤害,总有些人不是从精神层面抚慰受害者家庭,而是鼓动受害者家庭血腥复仇,以牙还牙,显现自己很正义的样子。但就不想想,受害者家庭已经非常不幸了,若真的以牙还牙,再让一个人进去坐牢,这个家庭还怎么办?你确定是帮助人家?
若你真的很“正义”,你应该“为朋友两肋插刀”,亲自帮助人家,而不是言语蛊惑。况且你这种激愤杀人属于事出有因,基本上是不会判死的,运气好的话像于欢一样,民意为你鼓与呼,仅判个三年五载也大有可能。
如果你还担心判死,可以本着君子报仇十年不晚的心态,等到75岁时再去动手,刑法有规定,“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,不适用死刑,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。”你只要不是以特别残忍手段实施杀人的,肯定不会判死的。
所以,我认为,但凡怂恿受害人家庭实施暴力报复的,都没安什么好心,真的是好心的话,你当奋不顾身,亲自惩凶,这才是正确的做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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